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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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四会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治教育基地一级法治讲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成员
联系方式
13560159063
律所职务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200910604611

专业领域:刑事、重大民商事、行政


个人简介:刘华主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双学位本科学历,多次担任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刑案的辩护人;专攻处理重大复杂民商事行政案件,也曾担任肇庆市封开县交通局、公路局、广宁县教育局等多家政府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执业至今满15年,自2016年起连续8年担任广东华穗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办理案件:

1、黎某某票据诈骗案,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本所在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4年法定刑以下量刑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过程中,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终改判无罪。

2、花都炭步某塑料厂污染环境案,为广东环保督查首批案件。由区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安监及纪委的联合经办。经本所律师辩护后,全案作不起诉处理。

3、惠州市某污水处理厂事件,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广州仲裁,先后经过惠州中院、广东省高院、广州中院、广州仲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等单位审理、处理,最终与惠州市政府达成和解。

4、黄埔区某社区卫生中心“股权纠纷”案。案经广州市三家两级法院判决把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的出资按比例分割。执行异议被驳回3次。本所在第4次执行异议阶段介入,以涉案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股权”为由,向人大反映,案涉事由经民政局逐级请示至国家民政部。后经广州市人大十五届三次、四次会议两度督办,经2年多努力,终由广州中院院长提起再审。

5、英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系列案,经代理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核心案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改判,为当事人减少损失3000多万元。

6、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某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本所代理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工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途主持和解,为当事人减少损失近700万元。

7、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诉深圳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实为建设工程案),经代理后认为转包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行为亦无效,全部驳回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诉讼请求,为当事人挽回损失4000余万元。

8、代理广州市某建筑公司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混凝土、佛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平市某脚手架经营部等系列合同纠纷案申请诉讼保全解除查封程序,并全部取得解封。

9、介入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宁县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该案二审全案改判,为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争取3300余万元的利益。